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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价格优化法的内容,经济价格优化法的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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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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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理论中的最优化方法的内容简介

为了全面地、系统地反映当代经济学的全貌及其进程,总结与挖掘当代经济学已有的和潜在的成果,展示当代经济学新的发展方向,特此编写了《当代经济学系列丛书》,本书是其中之一。此书一直是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的主流研究生教科书必引的参考书。

本书的主要用途是作为中级和高级微观经济学的一个补充教材。它也可以用作主要教材,但是应当配以其他的书本或论文,包括那些列在每章末作为“进一步阅读”的论文和书本。

就推理的主线而言,书中的例题都得到了充分的解答,但是某些细节被省略了。习题包含了正文中的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应用。

数学和经济学的优美结合,静态分析和动态规划的参差交叉,作者迪克西特从一个有别于传统的角度——“套利”无成本改进方法——剖析经济学中的敏感话题——“最优化”问题。本书不仅为读者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而且简洁实用,使初学者得以轻松地进入现代经济学的殿堂。更重要的是,自1976年初版以来,此书一直是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的主流研究生教科书必引的参考书,如早先瓦里安的《微观经济学教程》和现在流行的马斯克勒尔等的《微观经济理论》、罗默的《高级宏观经济学》。

简述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即是指贯穿于经济法实践运作全过程之中,作为经济法规则基础的指导思想和原理。构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要素:(1)普遍性,(2)法律性,(3)经济法特性。其两大基本原则是适当干预原则和合理竞争原则。它们反映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本质要求;同时科学地概括了经济法具体规则的内在连结和精神,较好地实现了经济法中价值与具体规则的汇合和融通。并且二原则已为大量经济法规所昭示,凸显了公权和私权的有机统一,准确地揭示了经济法基本原则之特质。

适当干预原则/经济法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二,一是适当干预原则,二是合理竞争原则。

(一)适当干预原则

适当干预原则是体现经济法本质特征的原则,这是因为:一方面,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域决定了适当干预原则应当成为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虽然学界目前对经济法调整对象尚未形成共识,但大都认为经济法主要是调整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由此不难认为适当干预原则正回应和反映了经济法各项规则的本质特征,其成为经济法之基本原则顺理成章。

适当干预,是指国家或经济自治团体应当在充分尊重经济自主的前提下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一种有效但又合理谨慎的干预。其作为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确切内涵有二,即正当干预和谨慎干预。

1、正当干预正当干预是指国家或经济自治团体对社会经济主体及经济活动之干预必须仰赖于法律之规定,不得与之相抵触,也不得在法律并无授权的情形下擅自干预。

为此,必须做到:首先,干预权力拥有者权力之取得必须来源于法律之规定;其二,正当干预要求国家的干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之程序。

2、谨慎干预:谨慎干预是指国家或经济自治团体在进行干预时应当谨慎从事,符合市场机制自身的运作规律,不可因干预而压制了市场经济主体之经济自主性与创造性。

具体讲,这主要是指:

(1)、国家干预不可取代市场的自发调节成为资源配置的主导性力量。国家干预尽管必要,但也应当小心从事,谨慎动作,切不可擅自扩大干预之界域并取代市场成为资源配置之基础性手段。

(2)、国家干预在面临自由裁量权之行使时应当合乎权力运作之内在要求。国家在进行干预时,经济法应当为国家干预自由裁量权之行使建构一种限制性的规则框架,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合乎正当目的,与授权法精神及内容相一致,并严格遵循既定程序。

(3)、谨慎干预要求国家干预不可压制经济主体之自主性与创造性。国家在进行干预时,切不可压制市场经济主体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值得指出的是,市场失灵固然存在,政府失效也屡见不鲜,切不可秉持一种干预万能的思想,将政府干预作为市场失灵的必然推论和结果,从而将国家干预回归到计划经济的父爱时代,进而高度压制和抹杀市场经济主体的经济自主性与创造性。

适当干预作为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全过程。在立法上强调适当干预,就是要在规则的制定上尽量衡平国家和市场二者的位阶,充分发挥他们各自的功效,实现“有形之手”与“无形之手”的有机结合。而在执法、司法中体现适当干预原则,则是要求国家在进行干预时,应当谨慎从事,准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并保障权力行使的合规性与合目的性,进而充分调动和激发市场经济主体之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合理竞争原则/经济法基本原则

经济法所维护的竞争是建立在合理竞争原则基础之上的,其旨在实现竞争的有序、有效,这亦是合理竞争原则的基本内涵和体现。

竞争是人类文明社会赖以发展的动力源泉,也是市场机制发挥其“看不见的手”的功能的基本要件。产业革命以来的历史表明,竞争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调动市场经济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消费者和全社会引致空前的财富和极大的福利。但是,竞争并不意味着一种纯粹的自由放任,正如经济学家穆勒所指出的那样:“就租金、利息、工资和价格而言,它们由竞争决定,由此要制定法律,假如竞争是它们的唯一调节者和订立概括性的法制,就要根据它们所受到的调节而设计科学性的条款。”因而,以维护市场机制有效运转为重点的经济法便应当将竞争的合理运行纳入自己的调控范围,藉以充分发挥竞争之积极功效,抑制甚而消灭其消极作用,即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1、有序竞争:在经济法中欲促成竞争之有序化,就必须建立合理的竞争规则,防范各种各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有效竞争:有效竞争是经济法的合理竞争原则以及建构其上的具体规则和运作结果及表现。有效竞争是克拉克(CLARK)为克服“马歇尔困境”(注:“马歇尔困境”是马歇尔在其《经济学原理》第四篇中所提出的关于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的二难选择命题。在他看来,规模经济是非常必要而且极为有用,但这又容易导致垄断,反过来就会使经济运行缺乏原动力,企业缺乏竞争活力。参见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上卷)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259-328页。)而提出来的一种新型竞争模式,其基本内容是:“所谓有效竞争,就是指将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两者有效地协调,从而形成一种有利于长期均衡的竞争格局。”有效竞争理论后又经过其他经济学家,如哈佛大学教授梅来,以及美国经济学家史蒂芬·索斯尼克(STEPHENSOSNICK)的努力和完善,更日趋成熟,目前业已成为大多数国家主导性的竞争体制。

欲达致有效竞争的市场模式,经济法就必须借助合理的竞争规则来予以构筑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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