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西生态红线优化调整,江西生态红线优化调整实施意见
导读:
Intro...
生态红线调整程序
法律分析:生态保护红线的实质是生态环境安全的底线,目的是建立最为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对生态功能保障、环境质量安全和自然资源利用等方面提出更高的监管要求,从而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生态保护红线具有系统完整性、强制约束性、协同增效性、动态平衡性、操作可达性等特征。具体来说,生态保护红线可划分为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自然资源利用上限。
法律依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第五条落实生态保护红线边界。按照保护需要和开发利用现状,主要结合以下几类界线将生态保护红线边界落地:自然边界,主要是依据地形地貌或生态系统完整性确定的边界,如林线、雪线、流域分界线,以及生态系统分布界线等;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各类保护地边界;江河、湖库,以及海岸等向陆域(或向海)延伸一定距离的边界;全国土地调查、地理国情普查等明确的地块边界。将生态保护红线落实到地块,明确生态系统类型、主要生态功能,通过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明确用地性质与土地权属,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全国“一张图”。在勘界基础上设立统一规范的标识标牌,确保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准确、边界清晰。
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以下简称142号文)要求,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维护全省生态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实施《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出台背景
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指导意见》,要求各地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完成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的划定和落地。2021年7月以来,我省按照国家要求开展“三区三线”试划和正式划定工作,划定成果于2022年10月经国家批复后正式启用。
2022年8月,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142号文,明确了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情形和允许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对相关用地用海用岛审批及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等作出规定。出台《通知》,主要是对142号文有关要求和程序作进一步细化明确。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7个方面内容:
(一)规范有限人为活动准入。落实《指导意见》、142号文要求,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二)强化有限人为活动管控。一是不涉及新增用地用海用岛且无建设活动的,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做好管理。二是不涉及新增用地用海用岛但有建设活动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出具符合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三是涉及用地用海用岛审批的,要求在建设用地用海用岛预审、选址时,附具由设区的市政府出具的符合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初步认定意见;在报批用地用海用岛时,附具由省政府出具的符合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
(三)明确省政府认定意见办理要求。主要明确了省级认定意见办理程序和申请材料要求。
(四)严格生态保护红线占用审批。不涉及新增填海造地和新增用岛的,由设区的市政府提请省政府出具不可避让论证意见;涉及新增填海造地或新增用岛的,由设区的市政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建议,经省政府同意后,随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一并报国务院批准。
(五)妥善处理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历史遗留问题。明确了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矿业权、人工商品林及水电、光伏设施等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要求。规定由设区的市政府对需逐步退出的矿业权等制定退出实施方案,报省政府备案。
(六)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涉及临时用地的,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
(七)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提出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切实担负起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主体责任,各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监督管理。规定生态保护红线一经划定,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调整。明确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按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