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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建设网站,汕头市建设网站有哪些

汕头市建设网站,汕头市建设网站有哪些原标题:汕头市建设网站,汕头市建设网站有哪些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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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教育信息网的网址是什么

汕头教育信息网的网址是:。

汕头教育信息网是汕头市教育局直属的官方网站,旨在为广大市民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教育信息。该网站不仅涵盖了汕头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动态、政策法规、招生考试等内容,还提供了教育资源下载、在线咨询服务等便利功能。作为汕头市教育领域的权威信息发布平台,汕头教育信息网始终致力于推动教育信息化建设,为广**生和家长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此外,汕头教育信息网还注重与公众的互动交流,通过在线问答、论坛讨论等方式,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解答公众疑问。同时,该网站还定期发布教育统计数据和年度报告,为公众了解汕头市教育事业的发展状况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总之,汕头教育信息网作为汕头市教育局的官方网站,以其丰富的教育资源、权威的信息发布和便捷的服务功能,成为了连接教育部门与公众的重要桥梁。无论是学生、家长还是教育工作者,都可以通过访问该网站获取所需的教育信息,共同推动汕头市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汕头市信息化建设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信息化建设的发展,加强对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建设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信息化建设遵循规划统筹、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促进信息化建设的发展,并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区(县)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建设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城管、建设、公安、保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化建设工作。第二章信息化建设规划第五条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国家、省信息化建设规划以及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市的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生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第七条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编制的本地区、本部门信息化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全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并在发布前报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保规划统筹和资源共享。第八条全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及其执行情况,由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咨询和监督。第三章信息基础设施与信息工程第九条通信基础设施、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第十条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城管、建设等部门,编制全市信息管线建设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设信息管线应当符合全市信息管线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第十一条利用城市道路地下空间建设经营性信息管线的,所利用的空间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住宅小区及商住楼的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应当同步规划建设通信管道和楼内通信暗管、暗线以及通信机房,所需投资一并纳入相应住宅小区或者商住楼的建设项目概算,并作为项目配套设施统一移交。

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内的通信管线等通信设施应当纳入设计文件,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法定职责进行审查。第十三条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内的通信管线等通信设施,应当对所有电信运营企业开放。

房地产开发企业、住宅小区及商住楼的管理者,不得与电信运营企业就接入和使用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内的通信管线等通信设施签订垄断性协议,不得限制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的权利。第十四条信息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全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避免重复建设和行业垄断。第十五条信息工程建设,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竣工验收制。

从事信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建设单位不得将信息工程委托、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第十六条从事信息工程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相关强制性标准,并对信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的责任;没有强制性标准的,鼓励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信息工程标准目录及索引,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财政投资的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经同级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审核后,方可启动建设项目相关程序。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评估审核结果做出资金安排的决定,并将其送同级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八条财政投资的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经同级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九条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监察等部门,组织对财政投资的信息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第二十条电子政务以及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信息工程的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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